云南省水利廳公告 第23號 《云南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4月 18日云南省水利廳第一次廳務會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水利廳 2013年11月14日 云南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利建設市場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推進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根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審核、評價、發布、更正和使用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采集、發布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 州(市)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 第四條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制定統一的信用信息分類及其編碼、信用信息格式和信用數據庫建設,組織開展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及培訓教育工作,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條 鼓勵社會各界監督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按照下列程序報送: (一)省屬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二)外?。▍^、直轄市)入滇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經注冊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三)其他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經注冊所在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按照下列程序報送: (一)良好行為記錄信息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報送材料應當明確記載獎勵或者表彰頒發機構,接受獎勵或者表彰的主體、時間、地點及簡要情況說明等;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報送材料應當明確記載不良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人、時間、地點以及不良行為事實、處理機構、處理結果等。 第九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采集、審核、發布或者更正等工作。 第十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分為誠信(包括AAA級、AA級、A級)、守信(BBB級)、失信(CCC級)三等五級。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參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執行。 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三年。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取得信用等級一年后,可以申請信用等級升級。 第十一條 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應當定期組織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獲得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中國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協會評定信用等級且在有效期內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當將信用評價相關材料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首次獲得資質未滿兩年尚未評定信用等級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已在本省水利信用檔案登記的,信用等級視為BBB級;未登記的,為無信用等級。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是本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和表彰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項目招標時,項目法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信用等級和相同條件下優先推薦信用等級較高的投標人作為候選人的條款。 評標分值按百分制計,信用等級分值占10分。 第十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用,按照下列規定實行: (一)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1.投標時給予下列支持: (1)信用等級為AAA級的,信用等級得分為10分。 (2)信用等級為AA級的,信用等級得分為8分。 (3)信用等級為A級的,信用等級得分為6分。 2.優先晉升資質等級及增項。 3.在評優活動中予以加分或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4.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其他政策支持。 (二)信用等級為BBB級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1.投標時信用等級得分為4分。 2.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其他政策支持。 (三)無信用等級或者信用等級為CCC級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1.無信用等級的,投標時信用等級得分為2分。 2.信用等級為CCC級的,投標時信用等級得分為0分。 3.首次獲得資質滿三年仍未評定信用等級的,投標時信用等級得分為0分。 第十六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組成聯合體投標時,將信用等級較低投標主體的信用等級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公告: (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獲得的表彰獎勵被變更或者撤銷的; (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受到的行政處理結果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變更或者被撤銷的; (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發布期限屆滿的。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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